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8月3日,新修订的《河南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为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施行,对照全面修订后的上位法,我省条例内容已经滞后。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管好用好红色档案
红色档案作为重要的红色资源,是传承红色基因、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
为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条例》从基本概念、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红色教育、联动机制等方面予以系统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红色档案管理,对红色档案保护修复及红色口述历史采录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同时,推动建立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联动机制,鼓励跨区域共享红色档案资源,协同开展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理论研究、馆际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
为档案插上“数字翅膀”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迫切要求创新档案工作理念、方法、模式,加快全面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为此,《条例》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从政府职责、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效力、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条例》指明,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推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对电子档案互信互认。
强化档案监督检查
为压实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档案安全事故防范,加强对安全事故的管控与追责,《条例》明确了档案工作的监管事项和重点领域,建立了档案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与执法协作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档案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